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