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乡村旅游;依法建设和管理本村的旅游公共设施;加强自治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村民会议可以将文明经营、秩序维护纳入村规民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依法对乡村旅游中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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