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