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活动,是指依托乡村自然、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