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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