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预留用地空间,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应当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和生态“坡地村镇”政策,可以采取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差别供地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农村零星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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