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措施,对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头人、高层次人才、返乡创业人员等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人才,纳入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的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的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