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应当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旅游消费纠纷。 有条件的乡村...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防范风险。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乡村旅游信用信息,依法纳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统。 市、...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查看《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