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防范风险。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保障旅游安全。
乡村旅游者不得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组织或者实施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其他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保障旅游安全。
乡村旅游者不得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组织或者实施旅游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其他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