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