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