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