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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