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依法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时,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予以具体约定,由成员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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