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化、治安、卫生健康、大数据等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当设置爱心座椅。
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所、广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并保持开放、整洁。
鼓励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设施设备。
鼓励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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