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支持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按照规定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