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得占用、损坏绿地,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住宅小区内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