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在允许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上,应当按照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不得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