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城市、镇建成区禁止水域的范围和禁止的活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