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
城市、镇建成区禁止水域的范围和禁止的活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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