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禁止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协助取证,并可以拒绝服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禁止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协助取证,并可以拒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