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