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不得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浇灌、清理等活动。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