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全社会倡导下列行为:
(一)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
(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举止得体,主动为老弱病残幼孕人士让座,保障无障碍通道通畅;
(三)养成绿色生活习惯,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减少噪声、粉尘、臭气等排放;
(四)尊重不同地方、民族、群体的文明风俗习惯;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文明祭扫,合理消费;
(六)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爱护名胜古迹,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七)合理使用社区共有空间部位、设施设备,保持社区有序、整洁、美观;
(八)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奉献社会;
(九)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十)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一)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
(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举止得体,主动为老弱病残幼孕人士让座,保障无障碍通道通畅;
(三)养成绿色生活习惯,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减少噪声、粉尘、臭气等排放;
(四)尊重不同地方、民族、群体的文明风俗习惯;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文明祭扫,合理消费;
(六)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爱护名胜古迹,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七)合理使用社区共有空间部位、设施设备,保持社区有序、整洁、美观;
(八)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奉献社会;
(九)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十)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