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实施以下鼓励支持措施:
(一)依法规范管理“好人有好报”等关爱基金,对生活有困难的先进模范按照规定给予帮扶;
(二)制定对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鼓励引导措施,支持建立相关公益组织,畅通捐献渠道;
(三)组织面向大众的急救知识培训,鼓励公民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四)监督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误工费、补助费、伤残待遇等保障,在需要时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困难帮助、法律援助;
(五)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