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按照绿色发展先导区、生态宜居模范区、合作交流先行区和制度创新实验区的战略定位,在本市行政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浙江省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按照绿色发展先导区、生态宜居模范区、合作交流先行区和制度创新实验区的战略定位,在本市行政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