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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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
第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先行...
第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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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每年8月15日为本市生态文明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确定具体的目标和完成时间。指标体系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先行...
第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国家和省标准化主管机构的委托,建立生态文明...
第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
第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
第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重要规划互...
第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整体定位和体现滨湖、生态、文化的地域特色要求,编制南太湖滨湖区...
第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在太湖溇港保护...
第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镇建设的要求,加强城镇防洪排涝、雨水收集利用和一体化交通网络、城乡绿...
第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国家标准等要求,推进村庄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风文...
第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增加科技投入,支持技术产品研发和新成果的应用推广,建立...
第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按照山区提质、平原增量的要求,统筹推进平原绿化、生态公益林、...
第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河道整治、立体化生态修复和城乡水系河湖连通工程,改...
第十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
第二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在供地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以自用为主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控制开采规模和...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界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的物权归属,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确定自然资源资产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当包括下列核算内容:
(一)耕地、林地、湿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分布...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科学、...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根据当地主体功能区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
第三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负责人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及...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下列生态功能区域:
(一)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生态公益...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乡(镇...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常...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推行用能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林业碳汇交易制度。交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业碳汇指标交易,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采取拍卖、公开挂...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通过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八条 污水和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园林绿化、水利工程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以及与生态文明...
第四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生态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支持司法机关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内设机构,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公布下列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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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六条 公众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下列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事项:
(一)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
第四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问卷调查、生态风险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生态文明先行...
第四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成员、志愿者代表等热心公益人士担任生态...
第四十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文明日主题宣传活动等生态文明公益宣传,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涉及...
第五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教育主管部...
第五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湖州市民生态文明公约,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形成...
第五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鼓励村(居)民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自律内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
第五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自然生态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
第五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
第五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