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需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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