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公布下列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信息:
(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
(二)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
(三)环境质量公报、水环境质量信息和空气质量信息;
(四)政府投资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六)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
(二)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
(三)环境质量公报、水环境质量信息和空气质量信息;
(四)政府投资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六)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