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问卷调查、生态风险评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并作为行政决策或者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平台,健全举报制度,方便公众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
公众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要求回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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