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成员、志愿者代表等热心公益人士担任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监督员,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