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撰具有本地特色的生态文明校本教材或读本,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融入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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