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鼓励村(居)民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自律内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调解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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