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