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湖州市民生态文明公约,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引导消费者购买生态设计、节能认证、环境标志认证等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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