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文明日主题宣传活动等生态文明公益宣传,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涉及生态文明的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引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建设一个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交流示范基地。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引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建设一个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交流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