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六条 公众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下列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事项:
(一)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规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监督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调查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
(五)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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