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支持司法机关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内设机构,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环境诉讼案件中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反馈。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对象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书面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已明确反馈期限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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