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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