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