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
市、县(区)生态空间布局应当以保护西苕溪上游丘陵山区、东苕溪中上游丘陵山区、合溪上游丘陵山区生态涵养区和南太湖湿地富集带为重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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