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重要规划互相衔接,形成多规融合的规划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形成一个市、县一个空间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形成一个市、县一个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