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整体定位和体现滨湖、生态、文化的地域特色要求,编制南太湖滨湖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并制定出台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