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在太湖溇港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