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国家标准等要求,推进村庄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风文明等建设,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乡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一体化,保护乡村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