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增加科技投入,支持技术产品研发和新成果的应用推广,建立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开发区、园区的循环化改造以及建筑垃圾、农林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建立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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