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镇建设的要求,加强城镇防洪排涝、雨水收集利用和一体化交通网络、城乡绿道体系等环境卫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交优先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推广绿色市政、绿色社区、绿色建筑和绿色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