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河道整治、立体化生态修复和城乡水系河湖连通工程,改善水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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