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和土壤环境信息共享系统,明确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分布、污染风险、场地规划用途等情况,按照污染影响和程度实施风险等级管理。
列入污染场地清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单位开展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
经风险评估认为污染场地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影响土壤可持续利用,需要进行控制或者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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