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以自用为主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控制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
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化制度。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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