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在供地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组织实施剥离和再利用,但被认定为污染耕地的除外。未按规定剥离耕作层的,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剥离的耕作层应当用于耕地质量提升、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场地修复等土地整治项目。
剥离的耕作层临时堆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禁止向耕作层临时堆场倾倒、弃置渣土、垃圾等影响耕作层有效利用的废弃物、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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